
新员工入职两个月,来要当时交上去的上一份离职证明原件,和人已经准备走、要现公司马上出具离职证明,是两件需求。劳动合同法写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我们核对的是该法公开文本。这一条管的是劳动关系结束的那一次出具,没有写成在职两个月也必须开离职证明,也没有写成入职收下的原件必须永久扣在人事档案柜里。员工还在职,现公司常见的是开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开具“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对不上仍在履行的合同。对企业的意思是,先问清楚要的是上一份原件,还是要现公司出具解除证明,两件事处理依据不一样。
上一份离职证明原件,用途差很远。办户口、调档案、配合原单位补材料、另找工作,对原件、复印件、扫描件的要求并不一样。劳动合同法没有逐项写这些材料归员工还是归现公司。不少单位入职时收原件、扫描后归档,中途有人来要,有的退原件留盖章复印件,有的只提供复印件。源文写成法院认定原件所有权归用人单位、员工只有知情权,并配地方案例和按日赔偿,这些裁判要旨和精确赔偿标准我们在可核的公开裁判里对不上同一套全国结论,文中不采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公开规定管的是职工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没有把每一张入职证明都写成不得退还。也就是说,中途要原件,先看用途和当地办事窗口认不认复印件,再决定退原件、出复印件,还是请原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再出具一份证明。对HR的意思是,入职时能收扫描件就少收原件,已经收下的,书面记下存放位置和员工申请事由,比口头说“按规定不能给”更说得清。
员工如果这两个月内就要走,现公司该出具的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内容和出具时点仍看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关于证明应当写明的事项。试用期解除同样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出具义务并不因为还在试用期而取消。原单位不肯补开上一份证明,劳动者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去要,造成损失的赔偿看用工地裁审,文中不编按日定额。源文里试用期材料纠纷占比、电子档案让纠纷下降多少,只见到转引,对不上人社部门公开统计,不用。入职材料、扫描件和离职证明出具记录散在档案袋和邮箱里,试用期进出一多就容易找不着。有的单位用利唐i人事保存入职扫描件和离职证明开具记录,原件是否当场退还,仍按用途和本单位档案制度处理。
口径上,现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定时点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时。在职中途要上一份原件,按用途、办事窗口要求和本单位归档制度处理,法律没有写成一律不得退还或一律必须当场交回。需要补开的,仍找原用人单位依法出具。与当地人社或档案、户籍窗口书面要求冲突时,按窗口当期要求准备原件或复印件。本文没有采用按日罚金和败诉率这类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