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把加班报酬的倍数写在三种情形上。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也就是常说的一点五倍;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也就是常说的三倍。我们核对的是劳动法公开文本这一条,条文用的是“不低于”,没有授权企业把倍数改低。对企业的意思是,先确认这笔加班落在延长工时、休息日还是法定休假日,再去找用来相乘的那个工资数。休息日能安排补休的,条文把补休写在支付百分之二百前面;法定休假日这一句没有把补休写成可以替代三倍的选项。把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写成同一倍数的转载稿,对不上第四十四条,文中不采用。
用来相乘的“工资”指哪一笔,第四十四条本身没有展开成全国公式。企业反馈里比较常见的,是在劳动合同或工资制度里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再按第四十四条的倍数去乘;约定的基数不能低于用工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写过加班工资如何计发,各地后来出台的工资支付规定,对基数包不包括津贴、奖金并不完全一样。我们在公开法规里核对过,没有对上“全国一律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某个固定百分比”这种写法。部分地方文件会限制约定基数与正常工资的差距,那是地方口径,不能当成全国强制比例。也就是说,合同把基数写成基本工资,有的地方认约定,前提是不低于最低工资;固定发放的津贴、岗位工资明显高于约定基数时,当地规定或裁判仍可能把这些科目拉进基数。对HR的意思是,先查用工地现行工资支付规定和本合同怎么写,不要按一篇统一公式改工资条。
津贴、奖金进不进基数,要回到用工地工资支付规定和具体发放方式。按月固定发、和出勤绑定、名称叫交通补贴或岗位津贴的,有的地方会算进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业绩浮动、考核后才确定的绩效或项目奖金,有的裁判不计入当月加班费基数。年终一次性奖励、非常规奖金,各地掌握也不整齐。我们只见到分散的地方规定和裁判说理,没有第二份能覆盖全国的科目对照表,转载稿里“餐补一律计入、年终奖一律不计入”的句子,对不上可核的全国条文,文中不用。这一节没有行业普查可引,写的是我们从企业反馈和地方口径差异里归纳的情况。工资条宜把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加班费分开列,工资计算时能对到合同约定和当地规定。科目和加班时数一多,手工表容易和约定基数错位。不少HR会把考勤时长和工资项目放进人事系统,按合同写明的基数出加班费。有的单位用利唐i人事记加班时数和对应科目,计算仍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工地工资支付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为准。
加班倍数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为准。基数以劳动合同、工资制度约定和用工地现行工资支付规定为准,下限不低于当地当期最低工资。津贴、奖金是否计入,以用工地规定和裁判口径为准,两套说法冲突时按当地书面口径处理。文中没有给出全国统一计算公式,也删掉了无法核对的争议占比和补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