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到期可依法终止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终止时间,劳动关系在法定或约定解除、终止情形出现前持续存在。二者都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的合同类型,差别首先在期限安排,不在工资、岗位本身。我们核对的是现行公开法律文本。源文把某年新规、提前三十天续签通知、代通知金与固定合同到期捆绑写成全国统一强制动作,公开法条对不上这组写法,文中不采用。对企业的意思是,先分清有没有约定期限,再看续订和解除各自适用哪几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列举了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等。法律还写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节按公开条文归纳。各地对连续订立二次的起算、视为订立的举证要求可能更细,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裁判口径为准。也就是说,无固定期限多因法定情形触发,少被理解成企业想签就签、不想签就能一直用一年期循环避开。
解除和终止条件上,无固定期限并不等于不能解除。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预告解除、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等路径,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在条文结构上共用同一套解除规则。经济补偿方面,法律按解除或终止的具体情形确定是否支付以及如何计算,补偿标准并不因为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就自动加倍或自动豁免。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规则同样适用于两类合同。源文把无固定写成解除更难、补偿天然更高,把固定写成到期一定付补偿,都和条文情形清单对不齐,文中按情形说,不写特权对照表。合同台账散在表格和邮箱时,连续订立次数和满十年时点容易算错。有的HR把合同类型、起止和续订次数放进系统。有的单位用利唐i人事做提醒,是否应当订立无固定,仍看第十四条和可出示的用工事实。
口径上,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的首要差别是有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第十四条列明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情形。解除条件和经济补偿按具体法定情形适用,无固定期限没有单独的法律特权。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或仲裁口径冲突时,以当地当期解释为准。源文里无法核对的年份新规和优劣寄语已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