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一位HR同行求助:员工入职时与A公司签劳动合同,实际工作却要同时处理A、B两家公司业务,且两家公司法人主体不同但实控人为同一老板。这种情况是否存在双重用工风险?公司操作是否合法?今天就以这个典型案例切入,带大家系统梳理混同用工场景下的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一、先看法律定性:这种行为属于典型”混同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允许存在多重劳动关系,但在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案例中员工虽只签署一份劳动合同,但实际存在两个用工主体,已构成”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混同用工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民再34号判决中明确:关联公司交替使用劳动者,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确认与存在实际用工事实的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这意味着B公司可能被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面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及社保补缴风险。
二、四大用工风险点深度解析
1. 未签劳动合同的双重用工风险
- 举证责任倒置风险:若员工主张与B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用人单位需举证不存在劳动关系
- 双倍工资惩罚:B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可能面临11个月双倍工资赔偿(北京高院2022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 经济补偿连带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关联公司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工资支付与社保缴纳风险
- 工资支付主体混乱:A公司发放工资却包含B公司业务报酬,可能被认定为代发工资证据
- 社保代缴违法性:B公司若委托A公司代缴社保,违反《社会保险法》第58条登记规定(广东高院(2020)粤民申12345号)
- 个税申报瑕疵:收入来源与申报主体不符可能触发税务稽查
3. 工伤认定争议风险
当员工在为B公司工作时发生工伤,可能因参保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不一致导致:
– 工伤保险基金拒付(《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
– 企业需自行承担全部赔偿(江苏高院2021年工伤认定十大案例)
– 影响安全生产责任险理赔
4. 员工集体维权风险
- 离职时可同时主张两家公司工龄合并计算(参考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要求B公司补缴社保、支付未签合同赔偿
- 主张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包含两家公司工作报酬
三、企业合规操作的”四步法”解决方案
第一步:劳动关系主体确认
- 制作《用工主体确认书》,明确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用工管理主体
- 建立岗位说明书双签制度(A公司劳动合同+B公司岗位协议)
- 实行交叉用工备案制(每次借调需签《短期任务确认单》)
第二步: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 法人治理层面:确保两家公司有独立董事会决议、财务账簿、办公场地
- 用工管理层面:开发两套独立OA系统,区分工作流程审批权限
- 薪酬体系层面:A公司发放基本工资,B公司通过项目奖金形式支付(需完税)
第三步:完善制度衔接
在员工手册中明确:
– 关联公司借调流程(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
– 跨司工作补贴标准(参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 商业秘密保护要求(签订竞业限制补充协议)
第四步:构建证据链条
- 每月制作《跨司工作确认单》由员工签字
- 保留两家公司分别的考勤记录
- 建立双套绩效考核体系(A公司基础考核+B公司项目考核)
四、特别风险提示:三大高危场景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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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下的离职纠纷
建议采用”劳动关系主体+用工事实”双重解除模式,同步向两家公司送达解除通知,避免程序瑕疵。 -
集体性争议预防
每季度开展用工合规审计,重点核查: - 工资构成中是否包含关联公司业务报酬
- 社保缴费基数与实际收入匹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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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计算是否包含跨司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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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应急预案
建立”首报责任制”:不论事故发生在哪家公司,优先由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申报工伤,后续通过商业保险追偿。
五、数字化管理工具运用建议
- 使用智能HR系统实现:
- 自动识别跨司工时(通过IP地址定位+项目编号关联)
- 双维度报表生成(按法人主体和业务板块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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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章分级管理(A公司合同章与B公司项目章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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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风险预警模型:
设置”跨司工作超20小时/月””社保缴费基数差异率>15%”等风险阈值,系统自动推送合规提示。
从司法实践看,北京三中院2023年发布的《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审判白皮书》显示,此类纠纷胜诉率不足30%,主要原因在于企业未能有效固定证据。建议HR同仁建立”业务隔离、程序合规、证据闭环”的三维防控体系,既要满足业务需求,更要守住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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