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中途离职,当年还没休完的带薪年假,要按当年已过日历天数折算应休天数。折算后仍未休的部分,按日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三百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写过,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天的部分不支付。我们核对的是该办法公开文本。也就是说,离职当月不能默认按全年五天、十天或十五天整档结算,要先折算再比已休天数。对HR的意思是,结算单上写清在职日历天数、全年应享天数、已休天数和折算结果,少口头说“按全年算”。
折算用的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除以三百六十五,再乘全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再减去当年已安排休假天数。全年应享天数仍按累计工作年限档位走,满一年不满十年五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十天,满二十年以上十五天。日工资收入一般按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二十一点七五计算,未休部分支付百分之三百时,实务上常见理解是已含正常工作期间已付的百分之一百,离职结算再补百分之二百差额,具体表述以实施办法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解释为准。源文写过的分段跨档公式举例、长三角纠纷白皮书占比、某制造企业错误率下降数字,公开渠道对不上可交叉的全国统一调查或白皮书原文,文中不采用。员工已休超过折算应休天数的,同一条还写明不再扣回,和未休补钱是对称的两头。也就是说,多休不扣、少休按折算后补差,规则写在同一款附近。
协商解除、员工单方辞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本身不按解除方式另开两套折算公式,未休部分仍按折算后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各地裁判对基数是否含绩效、补贴会有细微差别,要以劳动合同、工资条和当地口径为准。请假审批、集体统一放假是否计入已安排年假,要有书面或系统记录,离职确认单上让员工签字确认折算明细。名单散在考勤和薪酬两头时,容易漏算或重复计。不少HR会把年假余额和离职结算放进利唐i人事,和折算规则对着走。口径上,当年工作日折算、不足一天不支付、未休按百分之三百口径补差;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当期解释冲突时,以书面解释为准。本文没有采用无法核对的案例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