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写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社会保险法写过,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我们核对的是现行公开法律文本。也就是说,到龄首先触及的是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到龄当天企业必须永远缴下去、或一律不能缴,这两句口号都站不住。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现行安排和参保地认定执行,正文不把某一岁写成全国永远不变的数。对企业的意思是,员工临近到龄前先核对两件事。第一件,参保地认定的到龄日期。第二件,职工养老累计缴费月数够不够办理按月领取。
劳动合同因到龄终止之后,单位若继续留用,常见做法是改签劳务或返聘协议。此时还算不算劳动关系、还能不能以职工身份继续缴养老和医疗,各地经办和裁判并不整齐。源文写过的败诉率百分比、某案号判决,以及缴费满十五年就可停缴一类说法,公开渠道对不上可交叉的全国统一执行表,文中不采用。比较站得住的做法是,到龄当月办劳动合同终止和减员手续;若双方继续合作,书面写清用工性质、报酬、工伤或意外保障由哪一边承担。对HR的意思是,少用口头约定一笔带过,把终止通知、减员回执和新协议放进同一档案袋。
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法律文本里给过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以及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路径。继续以职工身份缴,有的地方允许灵活就业身份接着缴,有的地方仍要求有用人单位。这一节没有全国一张延缴条件表可引,写的是条文和地方窗口差异。也就是说,企业在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前提下,一般不再承担职工社保的用人单位缴费义务;本人要延缴或转居民养老,到参保地窗口按当期材料办。名单散在社保和人事两头时,容易出现到龄后仍按职工合同走、或减员迟了多缴一月。不少HR会把到龄名单和缴费月数放进利唐i人事,和参保地窗口口径对着走。
口径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按实施条例终止。到龄后是否继续缴职工社保,以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及参保地能否办理为准。没缴满十五年,由个人按延缴或转城乡居民路径处理。与当地窗口口径冲突时,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的当期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