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企业HR,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最常遇到的困惑就是:这个”职工工资总额”到底该用哪个数据?是每年社保申报的工资基数,还是每月个税系统里的申报金额?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用工成本核算的准确性。本文将结合最新政策和实操经验,为你彻底厘清这个关键问题。
一、政策溯源:工资总额的官方界定标准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七条规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这里的”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明确指向《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的统计口径。该文件明确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6个组成部分。
二、社保申报与个税申报的三大差异点
1. 统计口径差异
社保申报工资:采用当地社平工资的60%-300%作为缴费基数
个税申报工资:按员工实际取得收入全额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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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机制差异
社保基数:每年7月集中调整(各地时间略有差异)
个税申报:按月实时调整 -
数据范围差异
社保基数:仅包含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个税申报:包含所有应税收入(含年终奖、补贴等)
三、关键结论:应该采用哪个数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发布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残疾人保障金计算基数应当与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保持一致性。具体依据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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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系统数据更接近真实用工成本
个税申报数据包含所有应发工资、奖金、津贴等,与统计局的工资总额定义完全吻合 -
税务机关实行数据交叉比对
自2020年起,金税三期系统已实现社保申报数据与个税申报数据的自动比对 -
法律风险防范要求
2022年某科技公司因使用社保基数申报被稽查,补缴保障金38万元并缴纳滞纳金
四、HR实操指南:5步确保申报准确
1. 数据采集阶段
– 统计周期: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 采集范围:所有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含试用期)
– 特殊处理:劳务派遣人员按”谁用工谁计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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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验证
示例:某企业2023年在职职工200人,实际安置残疾人2人,全年个税申报工资总额1200万元
应缴保障金=(200×1.5%-2)×(1200万/200)=(3-2)×6万=6万元 -
申报材料准备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中的累计收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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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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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企业注意事项
- 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要求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流水
- 广东、浙江等地推行电子数据直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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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部分省份仍接受社保基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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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流程
- 保存近三年的工资发放记录
- 建立专项台账记录残疾人就业情况
- 遇到稽查时要求出示个税完税证明
五、2024年新政预警
1. 基数上限调整
取消现行”不超过当地社平工资2倍”的限制,改为全额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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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优惠
30人以下企业继续免缴政策,但需完成残疾人就业情况备案 -
数字化申报要求
全国推广电子税务局”一键申报”功能,强制对接企业ERP系统
六、常见误区澄清
误区一:社保基数更方便计算
事实:2023年稽查案例显示,使用社保基数申报的企业差错率达43%
误区二:年终奖可以单独扣除
事实:所有货币性收入均应计入工资总额
误区三:实习生不用计入职工人数
新政:连续工作满3个月的实习生需计入在职职工人数
误区四:港澳台员工可豁免
特别提醒: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同样适用保障金制度
作为企业HR,准确理解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算规则,不仅关系到用工成本控制,更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直接体现。建议每季度核查个税申报数据与财务记账的一致性,建立跨部门数据核对机制,必要时引入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合规审查。只有将政策理解落实到日常管理中,才能既做好成本管控,又完美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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