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三条把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写成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也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第五条写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第二十二条把企业工会委员会写成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我们核对的是该规定在地方总工会和公开法规转载里能对上的正文。条文把日常筹备交给工会,没有另写一句“未建会就不得开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要求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对企业的意思是,没有工会,民主程序仍要走完,会议形式可以是职代会,人数少也可以开职工大会,协商对象可以落到职工代表。
未建会时由谁召集,规定正文没有单开一章写死。全总、人社、国资、工商联后来发过加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开转载里写未建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在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指导下具体落实。我们按能核对到的转载这样理解,地方总工会落地并不整齐。有的地方指导企业先按人数开职工大会或选出职工代表,把讨论记录和协商纪要留下;有的地方更看重先把工会建起来,再由工会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人数线也不完全一样。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八条写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召开职代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公开操作材料里常见五十人以下开职工大会,也有地方细则把职工大会写在不足一百人。我们没有把五十或一百写成全国统一人数线。源稿里的未建会占比、职代会普及率和败诉赔偿平均数,对不上可核的普查或裁判统计,文中不用。也就是说,本公司能不能开、开大会还是开代表大会,先问所在地总工会当期书面口径。
程序上能对上规定正文的,是职工代表以班组、车间、科室为基本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审议通过事项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这些写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未建会时更要把选举方案、会议通知、出席名单、讨论意见和协商记录收在一套档案里,后面核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常翻的就是这些底稿。在册人数对不上百分之五,代表构成就会被追问。人事花名册和代表名单最好放在同一套台账里。人事系统如果能按在职状态点数,少靠会前临时估人数。有的单位用利唐i人事记在职名单和会议签到,开会还开不开、谁来召集,仍以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和地方总工会口径为准。
口径上,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依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三条。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和重大事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未建会企业由谁筹备,以本级党组织、上级工会指导以及所在地总工会当期书面口径为准;与上文常见做法冲突时,按当地当期口径处理。本文没有把未建会写成全国必须先建会,也没有编会议出席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