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团里把劳动合同放在总公司、工资也由总公司打,社保和公积金放到子公司所在地缴,这种拆法在连锁、制造、物流里都能见到。劳动合同法写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法写的是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我们把两部法律的公开文本对过一遍,里面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用工和参保义务,没有单独写一句总公司发薪、子公司参保一律违法,也没有写一句这样安排全国通行。网上攻略把这种拆法说成必然合法或者必然违法,公开法条对不上,只当自媒体转引。对企业的意思是,能不能这么做,要看用工地、参保地当期经办和劳动监察怎么认主体,先把本公司三份材料摊开看,分别是合同上的用人单位、工资流水上的付款人、社保参保单位。
三份材料对不上时,仲裁和法院常把它放进关联企业混同用工里看。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多数先按合同确认劳动关系;没有合同,或者劳动者提出合同只是形式,会综合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谁发报酬、谁缴社保、谁在日常管理来认。最高法后来公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里,对劳动者被多个关联单位交替或同时用工的情形写过这条认定路径。我们在公开裁判文书和法院释文里见到过总公司签合同、子公司管人或者反过来的组合,没有找到全国统一的败诉率或处罚金额,只能算个案量级。也就是说,争议一起来,员工可能把总公司和子公司一起列进请求,工资、经济补偿这些金钱给付有可能被要求共同承担,工龄能不能合并也常被翻出来。把发薪在总部、参保在子公司当成和劳动关系无关的财务安排,材料上很容易被当成主体混同。
参保这一头另有一套经办口径。社会保险法把办理登记和缴费义务写在用人单位名下,经办机构核的是谁在用工、谁该建户。子公司给一份总公司的员工代缴,有的地方当时收下了,稽核时又按主体不符要求补差;有的地方一开始就要求在用工地由实际用人单位参保。工伤认定要看劳动关系在哪一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拧着,待遇申请会在材料环节卡住。这一节各地书面口径并不整齐,我们没有把某个城市的窗口口头答复写成全国规则。比较站得住的说法是,参保地当期能不能建户、用工地监察认不认代缴,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的书面答复为准。公积金随社保走的城市不少,开户单位同样要对上,细则问当地公积金中心。
实操上先把每名员工的劳动关系主体、发薪主体、参保主体记清楚,三家是同一法人,后面少很多解释成本。必须拆开的,书面留下借调、委派或者工作地变更,并问到参保地经办能否接受当前缴费单位,把答复留下来。原文里写过的客户争议下降比例、合规率、分阶段上线步骤,公开来源对不上,本文不沿用。人事系统台账可以用利唐i人事把合同单位、发薪单位、参保单位记在同一条员工档案上,对不上的先标出来,少靠月底对三套表格。依据按劳动合同法的用工条款、社会保险法的参保缴费条款理解。与用工地、参保地当期书面口径冲突时,听当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