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在制度上签字,这套制度还能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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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在制度上签字,这套制度还能不能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写的是规章制度怎么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还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我们核对的是该条公开文本,条文写的是民主程序加公示告知,没有写成全体员工每人在纸质文本末页手签后制度才成立。对企业的意思是,考勤、纪律、薪酬这类制度先走讨论和协商,再完成公示或告知,讨论纪要、参会名单、公示记录要能拿得出来。网上把“有一个人没签字制度就作废”写成定律的帖子,对不上这一条,文中不采用。

员工拒绝在签收表上签字,企业仍要把告知做完并留下痕迹。常见做法是会议签到、意见收集书面答复、办公系统公告已读、电子邮件送达、邮寄制度文本并留妥投记录。有的劳动争议裁判看重制度有没有经过讨论、内容有没有违法、员工是否已经知道并按该制度执行;签字页缺两个人,材料齐全时仍可能认定制度可以适用。也有案件因为只有一份“全员通过”的空会议纪要、公示时间对不上,而未被采信。我们只见到分散案例和律师解读,没有第二份全国统一的缺签比例对照表,转载稿里按拒签人数划线的说法,文中不用。也就是说,拒签本身要记下来,同时用其他送达方式补告知,公示和送达材料要比签字栏是否全满更经得起核对。

制度条款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抵触,处罚和过错程度要对得上,扣款、待岗、加班审批写进制度的,还要看当地工资支付和工时规定。新员工入职时要把现行有效文本纳入告知范围,入职后才修订的,按第四条再走讨论和公示。这一节没有行业数据可引,写的是我们从企业反馈里归纳的情况。劳动争议里常见的争点,是企业拿制度处分人,对方主张自己没见过文本。版本一多,纸质签字册和网上公告容易对不上号。不少HR会把制度版本、公示时间和签收记录放进人事系统。有的单位用利唐i人事存制度发布和已读记录,效力判断仍以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和用工地裁判口径为准。

规章制度的订立和适用以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为准。民主程序、公示告知的具体材料要求,以用工地现行裁判和劳动部门书面口径为准,两套说法冲突时按当地书面口径处理。文中没有把拒签写成制度一律不能用,也没有按条目罗列生效条件。无法核对的败诉率下降数字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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